鲁牧屠管发〔2021〕3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对《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鲁牧屠管发〔2020〕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11月9日
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畜禽屠宰企业向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数字化、冷链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提高畜禽屠宰企业生产技术水平,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纳入农业农村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管理的猪、牛、羊、驴、鸡、鸭、鹅、兔等屠宰企业。
第三条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主管全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的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及监管工作。
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畜禽屠宰企业分级进行统计核实,掌握基本情况,完成建档及监管工作。
对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按照权限在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系统登录进行操作
(http://117.73.254.162:9017/#/login)。
第四条 加强产销衔接,提升产业链质量,完善配送体系,实现一体化经营 。
第五条 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全面覆盖、量化评级、动态监管、公开透明、鼓励引导的原则。
第二章 等级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根据畜禽屠宰企业的生产规模及与之相对应的生产技术条件、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质量安全控制状况和信用情况,实行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由高到低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 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发展规划与布局、设施及设备、屠宰生产加工、机构与人员、质量控制、产品经营、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情况等。
第八条 畜禽屠宰企业分级认定程序包括:现场核查、认定、公示、公告。
第九条 分级评定按照县级汇总上报、市级组织现场核查、征求省畜牧兽医局意见确定的程序进行。
现场核查组成人员由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从省或市畜禽屠宰行业专家库随机抽取3-5人组成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填写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审核报告表(附件3)。
第十条 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评价表(样式见附件1)满分为100分,按以下标准划分等级:
(一)90分(含)以上的,为A级;
(二)75分(含)至89分的,为B级;
(三)74分(含)以下至60分(含),为C级。
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的,或者有1项以上(含1项)关键项不合格的,不认定等级。
第十一条 认定为A级的企业数量不超过辖区内企业总数的30%,认定为B、C级的企业数量根据认定情况由各市确定。
第十二条 畜禽屠宰企业已经通过等级认定一年以上,且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为符合更高等级标准要求的,可以进行高一等级的认定。等级认定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 对新设立、迁址新建的畜禽屠宰企业,应纳入农业农村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管理两个月后再进行等级评定。对停产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应重新进行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在12月1日前完成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工作,并通过系统上报初定等级审核报告表和统计表(附件2、3),在与省畜牧兽医局会商确定认定结果的30个工作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等级认定结果。
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等级标志与公示
第十五条 省畜牧兽医局汇总全省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结果并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等级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后一个月内按照省畜牧兽医局统一规定的模板和格式制作发放和收回标志牌。标志牌名称为“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等级标志牌”,样式、规格、材质和文字要求等(见附件4)。
第十七条 畜禽屠宰企业应将“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等级标志牌”悬挂在企业大门或办公楼一楼大厅等显著位置。
第四章 等级管理
第十八条 畜禽屠宰企业的认定等级是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的依据。
省、市、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不同等级的畜禽屠宰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督抽查频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督抽查次数均应计算在内。
对A级畜禽屠宰企业,每年随机抽查1次;对B级畜禽屠宰企业,每年随机抽查2次;对C级畜禽屠宰企业,每年随机抽查4次。
第十九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双随机检查、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中,发现畜禽屠宰企业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改正的,由所在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省畜牧兽医局视情况进行降级或撤级处理。对降级或撤级处理的,收回原发标志牌, 按程序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直至撤销关停。
第二十条 达不到认定等级的畜禽屠宰企业,纳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重点监管企业,限期三个月整改达到认定等级条件,在规定时间内不达标的,按程序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将其提供给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依法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畜禽屠宰企业分级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屠宰企业等级予以降一级处理:
(一)停产超过六个月的;
(二)不落实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对肉品品质检验实行电子出证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近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省级以上通报的;
(四)因违反有关规定,近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屠宰企业等级予以降两级处理:
(一)检疫、检验制度不落实,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二)畜禽屠宰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连续2次以上产品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以及不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的;
(三)国家和省级“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问题被通报的。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屠宰企业等级予以撤销,一年内不得参加等级评定:
(一)企业重点监控系统每月超过2次遮挡或拒不接受畜牧兽医执法机构监管、抗拒执法的;
(二)被媒体曝光或被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三)原认定C级企业被降一级处理的或原认定B级企业被降两级处理的;
(四)按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相关要求,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第二十二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的监督指导,落实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畜禽屠宰企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和其他参与人员,在组织开展畜禽屠宰企业量化分级评级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书面档案资料和记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处理群众举报信函、电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9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量化评分表
2. 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审核报告表
3. 市畜禽屠宰企业初定等级情况统计表
4. 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等级标志牌样式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6. 生猪定点屠宰区域编码规则
附件1-6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