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1-25   作者: 点击数:  

    鲁牧动卫中心发〔2022〕2号 

    为进一步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科学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预警预测能力,探索建立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分级监管长效机制,科学防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2年1月25日

    附件

    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机制,提升动物卫生风险控制能力和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辖区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方案、组建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专家组、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机制,对评估对象实施分级管理,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遵循日常管理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动态控制、风险评估、分级监管”。

    第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对象包括动物养殖场、动物屠宰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诊疗机构。

    第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对象进行调查统计,掌握基本情况,完成建档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年度风险等级评定情况,及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级汇总本市情况后,上报省畜牧局。

    第二章 风险评估

    第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工作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监管对象动物防疫主体责任、防疫条件、制度落实、检疫申报、档案记录、守法生产和诚信自律等方面。

    第八条 监管对象风险等级分三级,A级为低风险,B级为中风险,C级为高风险。

    第九条 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满分100分):

    (一)风险评估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定为A级;

    (二)风险评估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80分的,评定为B级;

    (三)风险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C级。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评估等级为C级:

    (一)年度内,有屠宰、经营病死动物或病害动物产品、伪造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违法行为的;

    (二)年度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故等严重事件的;

    (三)年度内,发生其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

    第十一条 实行风险评估后,监管对象申请升级的,应当报告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评估。

    A级、B级监管对象经监督检查发现风险增高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达标准的,实行降级管理,降级结果要及时通知监管对象。

    发生第十条规定情况的,年度内风险等级不得升级。

    第三章 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做好记录。

    (一)对A级监管对象采取信任管理,至少每六个月监管一次;

    (二)对B级监管对象采取常规管理,至少每三个月监管一次;

    (三)对C级监管对象采取强化管理,至少每一个月监管一次。

    发生易感动物疫情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科学提高相关对象的监管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第十三条 养殖场动物饲养期间,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确保每批次动物至少监管一次。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管情况组织对辖区内监管对象的动物卫生状况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相关措施。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管对象激励机制,促使监管对象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动物卫生安全水平。

    第十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监管对象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监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监管频次和监管内容,开展监管工作。发现动物防疫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动物养殖场、动物屠宰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诊疗机构的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评分细则、检查表格由省畜牧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动物养殖场规模标准参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执行。

    尚未纳入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范围的管理对象,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省畜牧局下发的动物卫生监管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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