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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禁令”保乳品质量安全
2012年11月02日   来源: 审核人:

10月16日,省农业厅发布了饲料生产、经营、使用3个环节的“八条禁令”和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奶牛养殖场(户)3个环节的“六条禁令”,以保障乳品质量安全。

饲料生产八条禁令

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目录》之外的任何物质,以及农业部明令禁用的物质生产饲料。禁止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禁止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禁止与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生产企业建立委托生产关系。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禁止不遵守安全使用规范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添加和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问题乳粉”、“地沟油”等有毒有害物质。

生鲜乳收购六条禁令

禁止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购生鲜乳。禁止收购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生鲜乳。禁止未取得卫生部门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活动。禁止收购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国家安全标准的生鲜乳。禁止未建立收购销售、化学品管理、制冷储存、清洗消毒、常规检测等各类制度的收购站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活动。禁止在生鲜乳中非法添加和使用“三聚氰胺”、“问题乳粉”等有毒有害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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