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养殖过程及源头监管,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莒南县是传统养殖大县,连续14年荣获“全国生猪调出大县”,县畜牧中心针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出台一系列规范化管理措施,在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高畜产品安全监管,提升规模养殖水平等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
落实动物防疫监管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即不同规模养殖场由不同级别人员实行监管,建立健全畜禽规模养殖场 “一对一”监管制度,明确规模场防疫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责任人,以动物防疫监管责任公示牌公示,接收社会监督。建立监管人员工作记录制度,监管责任人每周到场巡查监管不少于 1 次。制定监管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加强对防疫责任制、监管责任制和各项防疫措施落实情况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责任有效落实。
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监督,推进规模养殖场内布局合理、人畜分离、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具有必要消毒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及病畜禽隔离圈舍等标准化建设,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使用等制度,健全养殖档案、免疫记录、诊疗记录、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制定规模养殖场各项人员岗位职责,实施封闭管理,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做好规模养殖场免疫监管。一是对自行免疫规模场实行备案制度,加强对自免记录、档案监管,确保免疫工作真实有效。二是加强免疫抗体监测,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应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免疫抗体监督抽检每年每场不少于3次。三是对不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多次抽检不合格、不配合开展监督抽检及不接受免疫监管的,依据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依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从严处理。
加强生物安全措施监管。监督和指导养殖场做好相关工作:一是严格实行封闭管理。闲杂人员、车辆、用具不得随意进入养殖区,实行全进全出饲养管理模式,确保“外病”不传入。二是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规范及时对病死畜禽实施无害化处理,确保“内病”不外传;病死畜禽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率必须达到100%,不得随意处置。三是严格动物隔离制度。对新调进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处理,隔离场所远离养殖区,隔离期间专人定时观察,一旦发现异常立即上报,并做好无害化处理准备。四是严格养殖场消毒制度。建立日常消毒、集中消毒和突击消毒制度,科学规范使用消毒药品。五是饲喂“绿色饲料”。保证原料安全,所选原料无残毒,不得在饲料中自行添加药物或含药饲料添加物。六是合理科学对症适度用药。只能使用通过认证的兽药和饲料厂生产的产品,避免产生药物残留和中毒等不良反应,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加强规模养殖场兽医人员管理。通过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监督指导规模场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组织规模场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乡村兽医登记、从业人员体检和人员信息档案建立等工作,确保兽医从业人员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要求。组织规模场兽医人员积极参加畜牧部门各类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水平。
强化外引动物监管。规模养殖场在引入畜禽前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引入,经批准引入的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报验;凡擅自引入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理;造成疫情发生传播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对动物规模养殖场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力度,健全规模场监管档案。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或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对未按免疫程序实施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不到位,造成疫情发生或扩散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通过落实压细以上措施,莒南县从源头狠抓养殖场监管,加强技术指导服务,严格行政执法,有效保障了全县动物源性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