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15日,市畜牧局组织有关执法职能单位在全市开展了畜牧行政执法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3起经营假劣兽药和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严重违法行为,立即责令相关县区进行了立案调查。具体查处情况如下:
一、费县化海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标称“河北伯瑞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氧氟沙星可溶性粉(商品名瑞卵清,生产批号140210)601袋,批准文号[兽药字(2008)031232124]已过期,为假兽药。经费县畜牧兽医局执法人员对生产厂家和该合作社负责人调查核实,确认该合作社违法经营假兽药行为属实。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15条、27条第三款、第47条和第56条之规定,责令该合作社立即停止销售批准文号为兽药字(2008)031232124的氧氟沙星可溶性粉;没收假兽药601袋;处罚款5000元。
二、临港区朱芦镇红梅兽药经营部经营标称“商丘市华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混感开胃针90支(有效期至2013年10月15)、热毒清20支(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1日);标称“江西普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尼可刹米注射液38支(有效期至2014年1月31日);标称“江西博来大药厂”生产的跛痛宁25支(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3日);标称“山东恩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混感必治2袋(有效期至2013年9月13日),总货值为211元。经临港区调查核实,确认该经营部经营劣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兽药管理条例》27条第三款、第48条和第56条之规定,责令该经营部立即停止经营劣兽药;没收劣兽药175支(袋);处罚款422元。
三、临港区朱芦镇弘泰兽药店无证经营标称“辽宁益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禽流感(H9亚型)三联灭活疫苗40瓶(250ml/瓶),货值400元。经临港区调查核实,确认该店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16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第56条之规定,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没收兽用生物制品40瓶;处罚款800元。(赵加军 张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