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屠宰加工企业:
为进一步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确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现将屠宰加工企业的法定义务和相关要求告知你们,请遵守。
1、兴办屠宰加工场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3、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场区周围应建有围墙,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在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在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
4、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5、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屠宰加工场所应积极配合驻场官方兽医的工作,应提供开展检疫工作必要的场所和设备。
6、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六十三条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坚持诚信生产。屠宰加工企业应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企业培训和行业自律,严格按标准化生产,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和附加标识,做到销售产品有标识,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不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畜产品,确保不合格畜产品不流入市场。
8、自觉接受监督。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因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