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

    养殖场(户)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
    2013-04-10   审核人:

    各养殖场(户):

    为进一步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确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现将养殖场户的法定义务和相关要求告知如下,请遵守。

    一、履行主体责任。畜禽养殖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畜禽养殖技术标准进行饲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承担法定义务

    1、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其他投入品。禁止将人用药用于动物。禁止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

    2、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畜禽进场检疫和日常防疫消毒、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并建立免疫档案,并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畜禽疫病检测检验和重大疫病控制等工作。

    4、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送交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禁止销售、加工或者随意抛弃病死畜禽。

    5、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并实行药物残留检测制度。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出售畜禽,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

    6、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料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为:商品猪和家禽2年,牛20年,羊10年,其他畜禽2年。

    三、坚持诚信生产。规模养殖场应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养殖技能培训和行业自律,严格按标准化生产。不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畜禽,确保出栏动物质量安全。

    四、自觉接受监督。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因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关闭窗口